中國元寶楓產業技術創新
戰略聯盟章程
2015年11月14日
北京
中國元寶楓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中國元寶楓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
第二條 聯盟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切實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和國務院《關于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 (中發[2015]1號)精神,圍繞我國農業發展中重大、關鍵技術的需求,運用市場機制聚集創新資源,通過集聚融合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領域各類創新主體,充分盤活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資源,拓寬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渠道,扎實推進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科技成果托管和交易市場建設,提高我國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科技成果轉化效率,全面提升我國農業科技創新的內生動力。
第三條 聯盟本著“自愿、平等、互利、共贏”的原則,由積極投身于我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投融資機構聯合組成。
第四條 聯盟接受國家科技、產業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聯盟發起人主要由從事農業方面的中介服務機構、科研院所、高等學校、投融資機構等相關單位組成。
第二章 主要目標和任務
第六條 聯盟通過聯盟成員之間的協同創新,匯集涉及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的核心資源,搭建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科技創新與市場之間的“高速路”,貫通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科技成果轉化鏈條,建立市場導向的科技成果評價和交易新機制,以技術轉移轉化為紐帶,實現科技成果、交易市場、金融資本的有機融合,在盤活農業科技成果資源的基礎上,實現我國元寶楓種植與深加工科技成果市場價值,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從而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在此基礎上明確聯盟的中長期任務和近期主要工作,整體規劃,重點突破,分步實施。
(一)主要目標
1.建成市場化國家級農業科技成果托管中心。梳理國家科技計劃資助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形成標準化的農業科技成果信息庫;建立農業科技專家庫,構建科技成果市場轉化成熟度模型和相關指標體系,開展農業科技成果可轉化性評估。
2.建成市場化國家級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孵化體系。為農業小試項目到中試放大提供工程設備、技術工藝、生產場所等中試基礎條件支撐;成立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基金對重點領域中試項目進行投資,促進農業將科技成果轉化。
3.建成市場化國家級農業科技成果交易平臺。依托聯盟整合現有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領域網絡資源,建設市場化、面向全國的農業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平臺,同時匯聚評估、審計、招標、拍賣、知識產權代理、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形成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體系。
4.建成市場化國家級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信息服務網絡。依托國家高新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科技特派員,聯合各省、市以及地區的技術轉化服務機構,搭建覆蓋全國的農業技術轉化區域合作網絡。搭建面向全球、聯通內外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國際市場網絡,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的國際引進。服務技術跨境轉移,促進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5.推進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創新。聯合聯盟成員單位組織發布農業科技成果交易標準,規范農業科技成果交易活動,發揮聯盟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聯盟影響力和公信力。推動農業科技成果領域政策創新,順應國家科技體制機制改革趨勢,探索研究相關政策建議,推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二)主要任務
1.建設農業科技成果信息庫。梳理國家科技計劃資助形成的農業科技成果,制作《標準化技術成果登記模板》,有計劃、分階段對可開放、可轉化的各類農業技術成果進行登記、注冊、編碼,形成標準化的農業科技成果信息庫。研究推出科技成果、專利技術的市場化評價方法,實現科技項目評價的科學、有效。建立農業科技專家庫。遴選技術、產業、管理、金融、市場、法律、成果轉化等各領域專家,形成具有專業水平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咨詢專家團隊,為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決策支撐;開展農業科技成果可轉化性評估。建立科技成果市場轉化成熟度模型和相關指標體系,對入庫農業科技成果進行市場轉化成熟度和可行性的專業化評估,形成農業技術成果分類分級數據庫,進而形成農業科技成果托管中心。
2.籌建農業科技成果中試聯合體。在獸藥、肥料、食品、作物種業等重點領域上整合科研機構、龍頭企業等創新主體的中試資源,為該領域小試項目到中試放大提供工程設備、技術工藝、生產場所等中試基礎條件支撐。通過整合各類科研院所科技實驗室設備資源,推動科技成果檢驗檢測的共享共用,為農業科技成果檢測檢驗提供公共服務。搭建以聯盟為基礎的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孵化體系。
3.搭建農業科技成果交易信息服務平臺。依托聯盟內交易機構,整合現有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領域網絡資源,建設面向全國的農業科技成果交易信息平臺,從而促進不同平臺之間涉農交易數據互聯互通;建立全流程的技術交易中介服務支撐體系。依托聯盟匯聚評估、審計、招標、拍賣、知識產權代理、法律服務等中介服務機構;以技術交易為基礎,形成包括專利評價、技術轉移轉化投資、科技企業并購、集成中介服務等在內的技術轉移轉化中介服務體系。構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
4.搭建農業科技信息服務網絡。通過大數據技術整合集成科技領域相關政策、項目、知識產權、涉農活動等信息,為農村用戶推送科技政策、科技項目、知識產權與科技成果分析等定制化信息。通過智能匹配分析,為各交易主體提供定制化技術交易策略和技術轉移化方案。搭建立足北京,服務京津冀、面向全國的成果轉化服務體系。依托國家高新區、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科技特派員,聯合各省、市以及地區的技術轉化服務機構,搭建覆蓋全國的農業技術轉化區域合作網絡。搭建面向全球、聯通內外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國際市場網絡。加強與國際技術轉移機構的合作,搭建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國際網絡,加快農業科技成果的國際引進。
5.建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交易標準規范。聯合聯盟成員單位,組織制定并發布農業科技成果交易領域成果入庫、評價、掛牌交易、資金結算、風險管理等系列標準,規范農業科技成果交易活動,發揮聯盟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聯盟影響力和公信力,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6.研究提出農業科技成果領域政策創新的建議。
第三章 組織結構
第七條 聯盟組織結構:聯盟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顧問委員會、專家技術委員會和秘書處。聯盟理事會為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專家技術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為聯盟理事會咨詢機構;秘書處為聯盟理事會常設的執行機構。
第八條 聯盟理事會的組成、職責及活動規則
(一)理事會的組成。聯盟理事會由聯盟成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代表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首任理事長由聯盟發起組織單位的負責人擔任;首任理事由聯盟發起人派出的人員組成,理事單位包括權威研究機構代表、著名高等院校代表、行業協會代表、投融資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代表等。
理事會單位由理事長單位和副理事長單位推薦產生,并借此通過推薦、選舉出常務理事單位;理事和常務理事單位將吸納投融資機構,在聯盟產業化基金建立前,投融資機構以觀察員成分參與。
(二)理事會職責:
1.決定聯盟運行方針,制定和修養該聯盟協議;
2.研究決定聯盟成員資格;
3.選舉、任命和罷免聯盟理事長、秘書長,遴選和聘任專家技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
4.審議和批準專家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報告;
5.根據專家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決定聯盟發展方向與重點工作任務,協調資金籌措、使用、成果轉化及收益分配方案等聯盟重大決策事宜;
6.審議、批準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制度;
7.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8.決定秘書處機構的設立或撤銷;
9.審議財務預決算報告;
10.討論和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會會議。副理事長會和專家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增加、提前或延遲。三分之二以上(含)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實行一人一票表決制,其審核事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以下事項須經理事會成員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生效:
1.修改本協議及聯盟成員共有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的協議及相關約定;
2.聯盟的終止、解散、分立、合并;
3.本協議規定的其它需理事會表決通過的事項。
(四)理事會會議召集與主持。理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當理事 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由理事長推薦一名副理事長代行職責或由理事會批準其它理事代行職責。
(五)理事長的產生和更換。理事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理事成員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即為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派出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后方可接任。接續時間至理事換屆選舉。
第九條 專家技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及活動準則。
(一)專家技術委員會的組成。專家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聘任產生,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企業家、金融經濟專家、政策研究專家和學者等組成。專家委員會設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和專家庫。專家庫專家由副理事長單位、專家主任與常務副主任推薦,由專家委員會討論通過。
(二)專家技術委員會職責:
1.為理事會的決策提供咨詢、建議意見;
2.提出聯盟的發展方向、規劃,為聯盟的重點項目提供咨詢服務;
3.參加聯盟成果的技術評價、技術咨詢,提出建議,咨詢意見。
4.參加聯盟技術評價標準、規范、制度等的咨詢和起草等工作。
(三)專家技術委員會會議。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員出席,其審核事項須經到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聯盟秘書處的組織、職責與活動準則。
(一)秘書處是理事會常設的辦事機構,直接受理事長領導,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秘書處設在發起單位。
秘書處設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經理事會選舉,由理事長聘任。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首任秘書長由聯盟發起組織單位擔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酬由各理事單位自行解決。
(二)理事會閉會期間秘書處代行其管理職能:
1.執行理事會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2.在專家技術委員會提出的聯盟發展方向和重點工作方向指導下,制定技術發展計劃,并按照計劃擬定具體的開發項目,報理事會批準。
3.經專家委員會評審和理事會批準同意后,負責組織向有關部門申報政府支持項目;
4.組織聯盟有關成員在本協議框架下簽訂具體的項目協議;
5.負責具體項目協議的執行檢查、協調,根據國家的有關管理辦法或具體協議約定組織項目驗收,對具體項目的知識產權、成果等事項進行備案,并向理事會報告;
6.負責聯盟經費的財務管理,編制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7.負責理事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8.負責聯盟成員加入與退出的審理;
9.辦理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聯盟吸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積極從事農業各領域技術開發、產品生產、服務,并樂意為聯盟發展做出貢獻的機構為聯盟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聯盟成員作為獨立法人實體,對其他聯盟成員的債權債務不負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申請聯盟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申請,遵守聯盟章程和聯盟協議;
(二)申請加入聯盟的科研院所、高校需在農業科技研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影響力和顯著特色;
(三)申請加入聯盟的中介服務機構須具有穩定、專業的服務團隊,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能力,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須經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表決通過。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一)參與討論和表決聯盟發展的重大決策、決議和事項;
(二)提名代表參加專家技術委員會;
(三)對聯盟提出建議、批評、監督;
(四)優先享有聯盟成員相互協作的權利;
(五)依據聯盟有關協議 實施聯盟成員知識產權約定的權利;
(六)獲得聯盟服務優先權。按優惠條件,享受聯盟共享信息與技術交流、培訓等活動的權利;
(七)自由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十四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一)擁護、遵守聯盟協議,共同致力于聯盟的建設;
(二)保守聯盟相關的秘密;
(三)根據各自優勢,確立相關開放實驗室和中試基地,對聯盟成員實行優惠或免費使用,達到聯盟內資源共享;
(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成員,有義務優先參與本聯盟年度科技成果、專利和技術等的交流和交易,并對提供共享和交易的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和質量負全責;
(五)中介服務機構成員,有義務對聯盟其他成員提供盡職履責的專業服務;
(六)未經聯盟書面許可,聯盟成員不能以聯盟的名義開展任何活動或業務;聯盟成員違反本約定,給聯盟和其他聯盟成員帶來任何損失,都將承擔相應責任;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
(一)申請加入聯盟的單位需要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本單位介紹材料,法人營業執照(與原件核對一致的復印件);
3.本單位在聯盟有關技術領域研發和生產經營等方面工作開展情況及所獲成果等書面報告;
4.本單位加入聯盟的承諾。
(二)加入聯盟的程序:
1.經常務理事會成員提名;
2.向秘書處提交加入聯盟申請書;
3.由秘書處初審相關資料,提交理事會;
4.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三)當申請獲得批準后,簽署“中國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戰略聯盟協議書”,即成為聯盟的正式成員,由理事會向其頒發聯盟成員證書。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一)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向理事會報告,經理事會討論審議后,再向聯盟成員通報,并收回聯盟成員證書。
(二)成員自愿退出聯盟前所簽訂的各項合同或協議仍繼續履行,直至合同或協議履行完畢或經簽約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嚴重違反協議及其它有關規定,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經秘書處核實,提交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員通過并書面同意方可生效。除名一年后,經過整改,方可重新申請加入。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退出或除名后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按照本協議相關約定辦理。
第五章 聯盟運行模式
第十九條 聯盟通過資源共享和收益分成,批量導入項目成果資源;按照標準化流程、統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和交易規則,實現科技成果交易的規范、有序;通過匯聚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產業投資以及其他金融資源,實現市場導向型的技術成果轉化模式。
(一)聯盟采用開放式架構,吸引各類科研院所、高校等成員,積極參與聯盟內部科技成果資源共享,實現各類資源的有效聚集,促進科技信息及時披露、有效流轉。
(二)聯盟通過專利拍賣、掛牌交易等基于互聯網的市場化交易手段,實現科技成果交易規范高效。
(三)聯盟通過創新方式,為聯盟成員提供各種服務。
建立農業知識產權數據庫,發布中國農業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發展報告,開展農業知識產權挖掘、布局、分析、運營、保護等專業服務。
建立有由技術專家、知識產權、金融專家與企業家組成的專家庫,形成具有專業水平的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咨詢專家團隊,為農業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提供決策支撐,促進技術交易與轉移。
(四)聯盟通過利益分享和收益分成機制,匯集技術經濟、資產評估、知識產權代理、法律服務、投融資服務等各類中介服務資源,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全鏈條支撐服務。
(五)聯盟堅持平等互利、公平高效、風險補償、戰略協作的原則,旨在建立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利益分配機制。
第二十條 聯盟資金籌措及管理
(一)資金籌措
1.成立農業科技成果中試基金,由政府財政資金和聯盟自籌資金共同設立農業科技成果孵化母基金。同時采取母基金注資的方式,與專業投資機構合作成倍放大母基金規模,選取重點領域成立專業投資子基金,對相關領域中是項目進行投資。
2.依托聯盟實現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按照一定比例返還聯盟作為聯盟的主要運營基金。
3.積極爭取國撥科研經費、行業或企業委托研發經費、投資基金和捐贈資金等實現的收益。
4.通過創新創業大賽、產業園孵化器輔導、項目評審以及項目產業化等投融資渠道實現的收益。
5.聯盟成員不需要再另行繳納其他會費。
(二)聯盟經費使用
聯盟經費使用主要分為公用辦公費、會議費、項目經費、研發基金和投資基金。
(三)聯盟經費管理
授權聯盟所在法人單位設立專用賬戶或科目管理聯盟經費。按聯盟的項目計劃任務書立項管理,?顚S,實行獨立的財務預決算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體系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經理事會確認的會計事務所審計并報理事會審查。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的必須接受國家有關規定的監督。社會捐贈、資助的,應尊重捐贈、資助人的意愿,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通過聯盟共性技術轉化獲得的成果轉化收益,按協議約定分配。
第六章 聯盟知識產權約定
第二十一條 聯盟知識產權約定
(一)在聯盟項目啟動前,由各承擔單位與項目組織單位簽署知識產權協議。遵守國家知識產權相關規定,事先約定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問題及推廣應用時的利益分配原則。
(二)對于以國家財政資金為主作牽引而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按國家科技計劃管理辦法的約定管理;對于聯盟成員單位以自籌經費為主、利用聯盟的共性平臺技術深度開發的產品與工藝技術,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開發該技術的聯盟成員單位所有,按協議約定執行;聯盟成員單位自行合作的開發項目。知識產權按相關協議約定其歸屬。以上相關協議在形成知識產權的三個月內報秘書處備案。
(三)知識產權無償向聯合開發成員單位輻射和推廣,采取相對優惠的條件向聯盟內未參與開發的其他單位有償轉讓,采取有償方式向聯盟外的其他企業轉讓,所形成的收益中提取一部分納入開發基金。
(四)聯盟項目所產生的專利、技術秘密、非專利技術成果以及與技術開發內容有關的著作權屬于項目責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順序按責任方和合作方的實際投入及具體貢獻程度商定。
(五)聯盟成員均有保護聯盟知識產權及技術秘密的義務。聯盟項目啟動之前需簽訂技術保密協議,技術保密不得與聯盟協議中相關規定矛盾。在聯盟項目開發產生的技術成果中,對于符合技術秘密保護條件的技術,包括專利申請前技術,合作各方均應提出,經共同認定后成為合作各方的技術秘密進行保護。
(六)當聯盟內某一成員單位主動退出聯盟時,該單位將自動放棄與聯盟的締約關系,不再享受其在聯盟內對歸屬聯盟的知識產權的共享條件。
(七)關于知識產權管理相關條款的修改,由聯盟成員提出必經聯盟理事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八)凡是涉及知識產權的爭議須由理事會協調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一)聯盟各方因履行本協議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以在秘書處登記的地址、傳真、電話、電子郵件、聯系人進行聯系,若有變更,應提前十五日通知相關各方。
(二)本協議自聯盟各方授權代表簽字和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的修改須理事會決議通過后方可生效。本協議由聯盟成員單位各執一份,聯盟秘書處備案兩份,同具法律效力。
(三)各聯盟成員單位應嚴格遵守和履行本協議內容,如違約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聯盟因終止、解散或分立、合并等需要撤銷的,由秘書處提出,經理事會表決且五分之四以上(含)同意方能通過。
第二十四條 聯盟終止前,需經國家部委相關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由理事會負責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用途。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聯盟理事會。